申請境外投資證書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在資金、人員、技術和管理上具有跨國經營的比較優勢;
(三)無違法紀錄、資信良好。
二、申請材料
(一)企業開展實行備案管理的境外投資:
1、《境外投資備案表》(企業應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并加蓋印章);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開展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的境外投資
1、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
2、《境外投資申請表》(企業應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并加蓋印章);
3、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
4、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
5、并購類境外投資須提交《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表》;
6、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辦理程序
(一)企業開展實行備案管理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通過"境外投資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并打印《境外投資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樣式見附件2),加蓋印章后,連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別報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表》填寫如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業在《備案表》中聲明其境外投資無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頒發《證書》。企業不如實、完整填報《備案表》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備案。
(二)企業開展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1、商務部應當在受理中央企業核準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包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時間)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務部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中央企業按照商務部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商務部應當受理該申請。
2、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地方企業核準申請后對申請是否涉及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進行初步審查,并在15個工作日內(包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時間)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地方企業按照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受理該申請。商務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三)兩個以上企業共同開展境外投資的,應當由相對大股東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后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應當協商后由一方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投資方不屬同一行政區域,負責辦理備案或核準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或核準結果告知其他投資方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
告知方式
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予以備案或核準的境外投資,頒發證書(《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或《企業境外機構證書》)。企業不如實、完整填報《境外投資備案表》的不予備案;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辦理時限
備案3個工作日。中央企業核準20工作日,地方企業30個工作。